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