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配合、协助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单位在本社区、本村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督促家庭和协助学校防止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辍学;
(三)帮助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
(四)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本社区、本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六)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学校和家庭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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