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二)索要、变相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三)以罚款手段惩处未成年学生;(四)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