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

(二)索要、变相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三)以罚款手段惩处未成年学生;

(四)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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