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公园和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设非营利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