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教育、民政、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对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或者食品安全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及时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理;对无证经营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学生托管服务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