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二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开设宣传栏、举办讲座、播放电视、广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每年五月的最后一周为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