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