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信息化资源构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指挥平台所需要的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规划许可内容、空间位置图、所有权登记、平时的使用用途及其变更情况等信息纳入本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