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公民、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干扰阻挠。
设置在社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维护管理,保持其良好工作状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因建筑物拆除、改造需要拆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拆除、改造单位应当凭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拆迁批准文件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造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拆除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同意拆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到现场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