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政府投资的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包括土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备购置安装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依法认定为保密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保密工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二)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承接和实施业务;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平战转换要求;

(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环保标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