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和地下管线综合管沟等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设防。其他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规范标准修建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