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防护区划分;(二)疏散干道和主要疏散场所;(三)重要经济目标分级与防护措施;(四)各类人民防空工程规模、布局、防护等级和人民防空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五)城市中心区、重点防护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六)地铁、隧道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措施与重点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