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人民防空工程,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编制或者修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