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建立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
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成员在参与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民防空培训、演练时受到伤害,有用人单位的,享受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无用人单位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治疗等费用和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鼓励公民自愿参加人民防空工作,组建人民防空志愿者组织并开展培训和演练。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