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群众防空组织成员在工作时间参与人民防空训练、演习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照常发放,不得扣减。

群众防空组织成员在参与人民防空训练、演习时受到伤害的,享受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群众防空组织成员用人单位在其治疗期间应当照常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扣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