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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