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捕杀、驯养、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经营、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