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上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安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