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检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和责任人;(二)调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活动;(三)查阅、复制、封存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和其它资料。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