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检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二)调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活动;

(三)查阅、复制、封存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和其它资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