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学校体育设施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严禁挤占、挪用。挤占、挪用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学校体育设施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