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体育设施的管理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设施登记手续。新建、改建的体育设施,其管理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所辖地区体育设施管理档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