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不具备设置统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本部门以及管辖系统内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