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自批准成立或者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

统计登记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