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原始凭证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不得擅自销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