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