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及资料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按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统计调查表属非法报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有权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制定的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