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按规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统计调查表属非法报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有权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制定的统计报表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