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及资料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全区性的国民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自治区统计局制定。自治区各主管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发给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报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备案,涉及其他单位的报表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审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各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