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统计检查员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自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查询的事项据实答复。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进行统计检查时,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统计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