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