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