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