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按照规定应当经过检验和批准的,须经省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