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爱国卫生工作;(二)熟悉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和卫生知识;(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四)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一年以上。制度与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