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教育和科学研究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积极开展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和人员在境外兴办中医药合作项目。境外组织和个人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内兴办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