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西医药人员学习中医,中医药人员学习西医,加强中西医结合的高、中级人才培养,支持中西医药人员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的诊疗技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