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六条有效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因素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