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对在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