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关闭坑口,必须对闭坑后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闭坑后预防危害的措施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