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按照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四)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重要公路下面开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