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按照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四)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重要公路下面开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