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有效矿山企业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经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