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或者毁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