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维护结构、具有规划确定的完整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