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已废止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