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