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第六十五条已废止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等事项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