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地籍图;(五)土地勘测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