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