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

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