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