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