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一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