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县内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县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