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县内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县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